原告花費近4萬元購買外國巧克力,被告稱這是虛假訴訟
  羊城晚報訊 記者謝穎報道:原告楊某花了38364元在網上購買了一批巧克力,他堅稱這批巧克力因沒有中文說明、保質期、生產日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向東莞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家及網站平臺承擔10倍賠償款。面對楊某的起訴,賣家稱這並非普通消費行為,疑為虛假訴訟。8日,原告楊某訴東莞市某郵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郵公司”)、北京某當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當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東莞東城法庭公開審理,庭審過後,雙方均表示願意接受庭下調解。
  原告:巧克力無標簽
  起訴書上稱,今年2月,楊某通過某當網購買巧克力給家人食用,因為時值過年,考慮到子孫眾多,遂共購買了38364元的費列羅金莎巧克力。2月10日,楊某收到了商家發售的商品後發現,所有的產品信息都是英文,並無任何中文說明、保質期、生產日期、配料表等標簽介紹。此外,原告稱其還瞭解到該產品並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在與兩被告協商未果後提起訴訟,認為東莞某郵公司作為食品的提供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某當網怠於履行審查義務,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兩被告應向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楊某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被告承擔10倍的賠償款,並賠償住宿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共計40多萬元。
  被告:買家為虛假訴訟
  對此起訴,被告公司答辯時首先承認了與楊某有此交易行為,但認為原告出具的證據不能證明案涉產品就是某郵公司出售;其次,某郵公司認為自己在某當網所出售產品都是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最後,某郵公司還指稱原告還在廣州另一家貿易公司也購買了巧克力,同時也提起了相同的訴訟,據此認為本案涉嫌虛假訴訟,要求追究原告的法律責任。
  法庭調查結束後,主審法官歸納了案件爭議焦點,分別是原告的購買行為是否構成消費者行為;某郵公司與原告成立買賣關係所指向的產品是否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產品;某當網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所訴適用10倍賠償法律依據是否充分,在這些問題上,雙方各執一詞。
  爭論焦點一:是維權還是虛假訴訟?
  原告認為,楊某網購巧克力是用於自家孫輩食用,屬於消費行為。同時,被告的經營食品許可證里只有月餅,並不能銷售巧克力。
  原告代理人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而被告某郵公司卻認為,原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本案中原告除了提起此訴訟外,還在廣州另一家公司以同樣方式購買了一批巧克力,並也提起了內容相似的訴訟。據此,被告認為原告購買目的不是用於個人和家庭需要,而是索要高額的賠償金,屬於虛假訴訟。
  爭論焦點二:網絡平臺是否有責任?
  而作為網絡交易平臺的某當網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原告代理人當庭補充了一份某當網保障正品的網頁截圖的證據,但這項證據沒有得到兩被告的確認。
  原告代理人認為,某當網應盡審查義務,沒有兌現正品的諾言,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某當網認為,原告稱某郵公司無銷售巧克力的資質,但某當網審查了其不存在資質問題,併在平時監管中有抽查,對於不合規食品會及時下架或協調處理。
  某當網還認為,買賣雙方是楊某和某郵公司,根據新消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而某當網明確提供了賣家信息,據此,某當網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編輯: 王燕子  (原標題:花費近4萬網購到三無巧克力?要索賠四十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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